科学导报讯 记者邵旭康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旨在进一步提升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 此次通知围绕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多个关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在执法计划编制与实施方面,各级监管监察部门需综合考量矿山数量、灾害程度等因素,精准确定执法重点,合理设定检查频次,杜绝随意检查与变相执法。同时,健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将煤矿和非煤矿山按安全程度或风险等级分类,明确每处矿山的监管执法主体。 为避免对企业过度干扰,通知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规定同一矿山年度内现场执法检查上限,对不同类型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检查频次也作出细致安排,并鼓励建立监管监察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减少重复检查。此外,针对隐患整改复查,通知根据隐患类型分类处理,专项检查和特定情况下的现场核查不受频次限制。 在执法主体与程序上,通知强调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主体要求,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规范执法程序,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确保执法公正、程序合法。同时,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将重大风险防控等列为必查项。 行政处罚方面,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杜绝不合理处罚。通知还推动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对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企业从轻处理,对违规企业实施“一案双罚”。 为确保执法规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开展专项行动,整治乱罚款、违规异地执法等问题,落实“三项制度”。同时,压实执法检查责任,倒查执法失误,记录违规干预行为,推进纪检专责监督。 在技术赋能、服务执法与能力建设上,通知提出持续优化执法系统功能,运用先进技术开展精准执法和非现场检查;统筹执法与服务,防止“以罚代管”;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此外,落实执法检查保障措施,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完善执法人员激励政策,保障基层执法力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此次发布的通知,为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供了全面、细致的规范指引,对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通知内容详见A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