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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措施规范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新闻作者:通讯员 董旭刚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通讯员 董旭刚)阳泉煤监分局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密结合《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和近两年煤矿生产建设情况,采取四项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规范统计上报工作。
  一是要求煤矿必须每季、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下季度初15日内向分局和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统计分析表和重大隐患报告表。
  二是隐患统计分析表和重大隐患报告表必须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签字。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书面报告。
  三是煤矿统计分析表及重大隐患报告表分别先上报各县区监管部门和各矿业公司,再由各县区监管部门和各矿业公司集中报送分局。
  四是分局各监察小组按分管区域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报告表和统计分析表上报情况登记台账。对未按规定上报统计分析表、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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